第三章判断题

    判断题(共 100 题)

    1、建设工程适用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。(x )

    2、伪造厂名、厂址,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、厂址的标识。( x)

    3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产品是产品质量 监督抽查的重点。(对)

    4、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,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;上级监 督抽查的产品,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。( 对)

    5、产品(包括进口产品)标识应当使用中文,对产品名称、 厂名、厂址、规格、等级、含量、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 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,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、销售者改 正。(对 )

    6、化妆品的赠品上可以不用明示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或使用 期限。(x )

    7、使用不当,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、 财产安全的产品,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。( 对)

    8、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,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 的规定,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、高耗能、污染环境、浪费资源的情况。(对 )

    9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,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。( 对)

    10、销售者进货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。 ( 对)

    11、生产者、销售者只要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即

    可。(x )

    12、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。(x )

    13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可以阻挠、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、销售中违反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。(x )

    14、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,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,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、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。( 对)

    15、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,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;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,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。( 对)

    16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,经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,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。(x )

    17、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,向产品的生产者、销售者

    查询;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,接受申诉的部门应

    当负责处理。( 对)

    18、限期使用的产品,只要()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 失效日期即可。( x)

    19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。( 对)

    20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、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,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( 对)

    21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,应当遵循科学公正、公开透明、程序合法、便民高效的原则。(对 )

    22、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,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。 ( 对)

    23、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。( 对)

    24、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,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,不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。(X )

    25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 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。( 对)

    26、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,并定期向省、自治区、 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。(对 )

    27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 录产品的,责令改正,处 2 万元以上 10 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X )

    28、伪造、变造许可证证书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 5 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X )

    29、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,在 5 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 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。( X)

    30 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,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,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。( 对)

    31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,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

    标准器具,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

    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。(对 )

    32、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必须具有与所制造、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、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。对

    33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、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。( 对)

    34、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,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。 对

    35、制造、修理、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,没收违法所得,

    可以并处罚款。(对 )

    36、制造、销售、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,

    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,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对个人或

    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( 对)

    37、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

    卸、改装计量基准,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。(对 )

    38、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、就地就近的原则,不

    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。(对 )

    39、制造、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

    而出厂的,责令其停止出厂,没收全部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

    可并处 3000 元以下的罚款。(对 )

    40.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

    据,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责令其赔偿损失,没收计量器

    具和全部违法所得,可并处 2000 元以下的罚款。(对 )

    41、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、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

    准的制定、实施进行监督。( 对)

    42、国家不鼓励企业、社会团体和教育、科研机构等开展或

    者参与标准化工作。( X)

    43.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国家有

    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。(对 )

    44.行业标准不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

   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( X)

    45、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。国家推动免费向

    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。(对 )

    46、企业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,或者与其他企

    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。( X)

    47.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、服务,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进

    口或者提供。( 对)

    48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、有关行

    政主管部门举报、投诉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。(对 )

    49、生产、销售、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,

    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

    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( 对)

    50、社会团体、企业未依照标准化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

    业标准进行编号的,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( 对)

    51、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(对 )

    52.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,不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。X

    53、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 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(对 )

    54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,符合保障人 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( 对)

    55、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(对 )

    56、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 损害的,不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(X )

    57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恪守社会公德, 诚信经营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不得设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 交易条件,不得强制交易。( 对)

    58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 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 误解的宣传。( 对)

    59、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 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 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(对 )

    60、经营者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 当、必要的原则,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并 经消费者同意。( 对)

    61、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对其商 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,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。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,应当予以驳回。(对 )

    62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,必须申请商标注册,未经核准注册的,可以在市场销售。(对 )

    63、申请注册的商标,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,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。(对 )

    64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,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,可以依照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。 对

    65、生产、经营者可以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 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 ( 对)

    66、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,应当按其 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,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。(对 )

    67、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,应当提出变更申请。( 对)

    68、转让注册商标的,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 的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不应当一并转让。( 对)

    69、注册商标被撤销、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,自撤销、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,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 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,不予核准。(对 )

    70、将他人注册商标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 字号使用,误导公众,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 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处理。( 对)

    71、对违反法律、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, 不授予专利权。( 对)

    72、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,任何 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。( 对)

    73、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。(对 )

    74、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,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。( 对)

    75、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不可以转让。(X )

    76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,应当与专利权人订 立实施许可合同,不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。( X)

    77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 或者设计人。( 对)

    78、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,应当具备新颖性、创造 性和实用性。( 对)

    79、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,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 十年,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,均自申请日起计算。(对 )

    80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, 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,并予以登记和公告。( 对)

    81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、风险管理、全程控制、社 会共治,建立科学、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。( 对)

    82、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。(X )

    83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。 (对 )

    84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 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, 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,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。 (对 )

    85、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、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 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,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。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、公正。( 对)

    86、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、应用 研究,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 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。( 对)

    87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,依法向 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,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 和建议。( 对)

    88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可以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,采集样 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。(X )

    89、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。除食品安全标准外, 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。( 对)

    90、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从事食品生产、食 品销售、餐饮服务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。但是,销售食用农产品, 不需要取得许可。( 对)

    91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,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即可销售(X )。

    92、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、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(X )。

    93、甲厂为扩大销量,精心模仿乙厂知名化肥的包装、装潢。 关于甲厂模仿行为,如果甲厂化肥的包装、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化肥,则不构成混淆行为。(对 )

    94、以虚假的“清仓价”、“甩卖价”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。(X )

    95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,有危及人身、 财产安全危险的,应当立即采取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、告知消费 者,停止销售、警示、召回,停止生产、销毁、做无害化处理。 (对 )

    96、小李购买大米用于加工米粉出售属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 法》的调整范围(X )。

    97、国家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家标准( X)。

    98、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 形的广告,为虚假广告。(对)

    99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其产品标示的显著位置上标明 “ 限期使用”字样( X)。

    100、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、冒用他人厂名、厂址,伪 造认证标志、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(对 )。(记住本站网址,Www.WX52.info,方便下次阅读,或且百度输入“ xs52 ”,就能进入本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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