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实上,不仅仅是邱和平有着阴暗的想法。
一个多月前,京城,某部委一间小会议室里坐了七个人。
会议是产业司的包司长召集的。
召集的理由很正式:对近期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NN系列轴承项目及其核心供应商进行专项研判。
参会的人来自产业司、政法司、安全司,以及一个从政策研究室临时调过来的副研究员。
包司长开场十分钟,把NN轴承的材料性能数据、与SKF的对比结果、开飞金属的基本情况讲了一遍,然后停了一下,说:“这件事的核心矛盾在于:关键技术掌握在一家民营企业手里,我们没有锁定路径。”
政法司的刘副司长,听完包司长的话,没有急着接话,他翻开面前的文件看了一会,然后抬起头:“包司长,你说的锁定路径,具体是指什么?”
“技术本身,或者至少是技术的关键环节。根据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,这家企业的核心工艺完全由创始人一人掌握,没有专利,没有论文,没有对外授权。也就是说,如果这个人出任何问题,整个技术链条就断了。”
“那按照你们的想法,需要做什么?”
“我们需要一个方案。能够确保这项技术不会因为个体原因而流失的方案。”
会议室里突然安静了。
坐在角落的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员姜涛正在记录,手里的笔停了一下,没有抬头。
安全司的张副司长先打破了沉默:“包司长,你说的‘方案’有没有具体的边界?”
“首先是合法,然后是可行。”
张副司长没有立刻接话,他端起面前的杯子喝了一口,放下,然后说:“那我们可以先做一件事——把开飞金属列入国家重点技术监控名单。从信息管控的角度,这并不涉及对企业的直接干预。”
刘副司长看了他一眼:“列入名单之后呢?”
“列入名单之后,这家企业的技术信息、对外合作、主要人员流动,会受到更严格的关注。如果发现有外流风险,我们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。”
刘副司长:“行政手段的具体形态是什么?”
“限制出境、限制对外交流、限制技术转让。这些在现有法规框架内都有依据。”
“那如果对方不配合呢?比如,创始人拒绝提供技术细节,拒绝配合我们的安全审查。”
张副司长没有立刻回答。
包司长这时候插了一句:“这就是问题所在。监控只能做到‘看见’,做不到‘拿到’。只要那个人不开口,我们最多只能保证他不把东西带出去,但无法保证他不把东西带进棺材里。”
会议室里又安静了一会儿。
刘副司长把面前的文件翻到某一页,看了一会儿,然后抬起头:“我换个问法。如果我们需要拿到技术本身,现有的法律框架下,有哪些路径?”
他看向会议室里的人,没有人立刻回答。
他等了几秒,然后自己把话接了下去:“我梳理了一下,大致有几条路。第一条,强制许可。专利法第四十九条,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,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,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。”
包司长接话:“但这家企业没有申请专利。”
“对。所以这条路是堵死的。没有专利,就没有强制许可的对象。”
刘副司长继续说:“第二条,国家安全审查。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,如果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进行收购、合并或者参与经营管理,可以启动安全审查程序。”
他停了一下:“但是这家企业没有外资。控股结构非常干净,创始人持股超过百分之九十。安全审查的触发条件是‘外资’,这个条件不成立。”
张副司长补充了一句:“那如果以‘涉及国家秘密’为由呢?”
“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,需要企业本身已经被纳入保密体系,或者该技术已经被定密。开飞金属没有申请过任何保密资格,也没有任何文件证明该技术属于国家秘密。临时定密在程序上极其困难,而且即使定了密,也只能约束‘不得泄露’,不能强制要求‘交出技术’。”
会议室里又安静了片刻。
包司长开口:“那第三条呢?”
刘副司长看了他一眼:“第三条,从行政管理的角度,以‘该企业的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’为由,对其进行停产整顿,直到其配合为止。”
“这个有依据吗?”
“有。安全生产法、环保法、消防法,都有类似的规定。只要企业被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就可以下达停产指令。”
张副司长接话:“但这只能作为施压手段,不是获得技术的路径。”
“对。停产整顿的目的是制造压力,让对方主动提出‘我交出技术换取恢复生产’。”
包司长想了想:“那如果对方不交呢?”
“那就一直停着。”
“一个年利润近十亿,纳税两亿多的企业,停一年还能扛住。如果停两年、三年呢?”
“那就要看谁耗得过谁了。”
张副司长摇了摇头:“包司长,你是在假设对方不会寻求外部帮助。这家企业背后站着字节、普华创投,还有经开区,甚至是江城市政府。”
包司长没有接话。
刘副司长把话接了过来:“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个更棘手的问题。停产整顿的合法启动条件是什么?必须有‘重大安全隐患’的客观事实。没有事实依据,我们无法对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下达停产令。”
张副司长补充:“如果伪造依据,那就是行政违法,在这个规模的决策里,没有人愿意承担这个风险,对于执行者来说,是毫无利益的风险。”
会议室里的安静比之前更长了一些。
一直没开口的安全司一位副处长赵锐,这时候说了一句:“几位领导,如果抛开合法性的限制,从实际执行的角度看,如果无论我们采取什么手段,最终都必须面对创始人本人。而如果一个人已经足够富有,他承受风险的能力和意愿都会显著高于常人。”
包司长看了一眼赵锐:“你的意思是,压力手段的效果可能有限?”
赵锐很实在的接话:“不是可能有限。是基本无效。他能承受的代价,远远高于我们能施加的压力。停产、罚款、限制出境,这些对他都不构成致命打击。他如果想走,随时可以带着钱出国。而如果我们试图防止他出境,就需要启动限制出境程序,这需要明确的违法事实或国家安全审查依据,目前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。”
刘副司长沉默了一会儿:“那如果我们采取更直接的方式呢?”(记住本站网址,Www.WX52.info,方便下次阅读,或且百度输入“ xs52 ”,就能进入本站)